9.1 一般规定


9.1.1 在使用期间,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,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,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。
9.1.2 有关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制订维护管理制度和检查维护管理工作。
9.1.3 对勘察、设计和施工中的各项技术资料,如勘察报告、设计图纸、地基处理的质量检验、地下管道的施工和竣工图等,必须整理归档。
9.1.4 在既有建筑物的防护范围内,增添或改变用水设施时,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和其他措施。
 
条文说明
9.1 一般规定
9.1.1~9.1.2 设计、施工所采取的防水措施,在使用期间能否发挥有效作用,关键在于是否经常坚持维护和检修。工程实践和调查资料表明,凡是对建筑物和管道重视维护和检修的使用单位,由于建筑物周围场地积水、管道漏水引起的湿陷事故就少,否则,湿陷事故就多。
为了防止和减少湿陷事故的发生,保证建筑物和管道的安全使用,总结已有的经验教训,本章规定,在使用期间,应对建筑物和管道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,以确保设计、施工所采取的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。
用户部门应根据本章规定,结合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实际,安排或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组织制订使用与维护管理细则,督促检查维护管理工作,使其落到实处,并成为制度化、经常化,避免维护管理流于形式。
9.1.4 据调查,在建筑物使用期间,有些单位为了改建或扩建,在原有建筑物的防护范围内随意增加或改变用水设备,如增设开水房、淋浴室等,但没有按规范规定和原设计意图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和排水设施,以至造成许多湿陷事故。本条规定,有利于引起使用部门的重视,防止有章不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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